1. 警示用语:“保健食品不是药物,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。”的设计要求
保健食品标签设置警示用语区及警示用语。警示用语区位于最小销售包装包装物(容器)的主要展示版面,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%。警示用语区内文字与警示用语区背景有明显色差。警示用语使用黑体字印刷。
例如:
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大于或等于100平方厘米时,警示用语字体高度不小于6.0毫米。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小于100平方厘米时,警示用语字体最小高度按照上述规定等比例变化。
2.生产日期和保质期
保健食品在产品最小销售包装(容器)外明显位置清晰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。如果日期标注采用“见包装物某部位”的形式,应当准确标注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。
(1)日期标注应当与所在位置的背景色形成鲜明对比,易于识别,采用激光蚀刻方式进行标注的除外。日期标注不得另外加贴、补印或者篡改。
(2)保质期的标注使用“保质期至XXXX年XX月XX日”的方式描述。
3.投诉服务电话
保健食品标签标注投诉服务电话、服务时段等信息。投诉服务电话字体与“保健功能”的字体和字号一致。
4. 生产日期、保质日期、净含量(包装盒正面、卷膜正面位置)的文字高度不得小于3毫米,其他文字高度不小于1.8毫米。
5. 食品标识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、汉语拼音或者外文,所用外文字号不得大于相应的中文字号。
6. 保健食品不适宜人群、注意事项,应当显著标注;
7. 保健食品标示使用除产品名称以外商标的,应当标注在包装的边角位置,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产品名称字体的二分之一;
8. 保健食品标志应当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图案,按照等比例标注在主要展示版面的左上方,清晰易识别。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大于100平方厘米时,保健食品标志最宽处的宽度不得小于2厘米。当版面的表面积小于等于100平方厘米时,保健食品标志最宽处的宽度不得小于1厘米。保健食品注册号或者备案号应当标注在保健食品标志下方,并与保健食品标志相连,清晰易识别。
蓝帽与字体均用蓝色